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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