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陈**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坝检公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陈**、尤*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4日、3月21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陈**、尤*及陈**的辩护人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3月初,被告人陈*甲与常**(另案处理)通过电话联系,准备带领河南籍被害人刘*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相亲。之后常**邀约被告人赵**、尤*、宴**(另案处理)、陶**(另案处理)预谋对刘*实施婚姻诈骗,协商由尤*充当陶**的父亲,晏**充当陶**的舅妈,赵**、常**为介绍人将陶**介绍给刘*。同年3月14日,陈*甲明知常**等人欲实施诈骗,仍然将刘*带领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与陶**相亲。双方见面后,陶**假装相中刘*,骗取刘*彩礼钱80008元。所得现金由赵**等人私分,其中赵**分的8400元,常**、尤*、宴**各分得8200元,陶**分的35000元,陈*甲分得12000元。相亲结束后,给予陈*甲2000元红包作为感谢费。3月20日,陶**在与刘*等人乘火车回河南的途中趁机逃跑。

2、2015年2月底,被告人陈*甲与常**通过电话联系后,明知常**等人欲实施诈骗,仍带领河南籍被害人闫*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相亲。同年3月1日,被告人常**、赵**先将陶**介绍给闫*,但闫*未相中。之后常**、陶*(另案处理)又将李*(另案处理)介绍给闫*,并将闫*及其家人接到贵阳市云岩区茶山村豪维雅商务酒店协商彩礼钱事宜,李*假装相中闫*,向闫*索要80008元彩礼钱,闫*相中李*后将80008元彩礼钱支付给陶*。同年3月7日,李*与闫*、闫*之父闫春来、陈*甲乘坐火车回河南省南阳市。3月11日,李*称其父亲李**因摔伤住院,需回家探望,借故逃离闫*家。

公诉机关为支持对上述犯罪事实的指控,提供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三被告人的人口信息、通话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住宿登记、银行取款凭证、刑事判决书,证人陈**、马*、闫**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闫*的陈述、被告人赵**、陈**、尤*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陈**、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介绍结婚对象的名义,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赵**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认为其是为他人介绍对象,不存在要故意诈骗刘*、闫春来,在庭审最后陈述中其认识到走上犯罪道路,给被害人带来损失,触犯法律,自愿认罪伏法,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的辩护人认为,一是认定陈**构成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是陈**主观恶性较小、是初犯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希望法院对陈**从轻处罚。

被告人尤*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2月底,被告人陈*甲与常**(另案处理)通过电话联系给河南籍的男青年闫*介绍对象。后陈*甲带领河南籍被害人闫*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相亲。同年3月1日,被告人赵**与常**欲将陶**介绍给闫*,但由于闫*未相中,后闫*回贵阳,在陶*的介绍下与李**成,闫*付给陶*80008元的彩礼。3月7日,闫春来与李*乘车回到河南,3月11日,李*借其父生病为由离开河南。2015年4月2日被害人闫*以被婚姻诈骗向贵阳市云岩区公安局报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

证实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2015年4月2日受理闫*被骗案。

2、立案决定书。

证实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于2015年4月2日对闫*被婚姻诈骗案立案侦查。

(二)证人证言

证人闫春来证言,证实其子闫*被陈**、常**、老*、陶*、陶**等人婚姻实施诈骗80008元。其证言的主要内容“今年2月27日经陈**介绍儿子来到贵州相亲,被一个叫常**的、一个叫老*的、一个叫陶*的、一个叫陶**的、一个叫谢**的、一个叫李*的及她的父亲骗了80008元彩礼钱和1001元的见面礼。陈**要1000元的介绍费”。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闫*陈述,证实其于2015年2月底被常**、老*、陶*、李*等人用介绍结婚对象付彩礼钱的方式诈骗80008元钱。其陈述的主要内容“2015年2月27日,我和父亲及介绍人陈**来到贵阳,一个名叫常**的来接我们。2015年3月1日常**带我们认识了一个叫老*的男子,这名男子就带我们认识一位叫陶**的女子和自称是陶**的叔叔的陶*。我和陶**谈后觉得不合适,就拒绝了这名女性。过了一会,陶*就拿手机给我看了一名女子的照片,这名女子叫李*,并叫我去贵阳见这名叫李*的女子。2015年3月4日晚,陶*带着李*来见我和父亲,我就说这名女子可以,当晚陶*和李*就由一名司机送回贵阳,陶*告诉我说第二天这名司机会送我们去贵阳,叫我拿1000元路费给司机。3月5日9时,我、我父亲、陈**、常**一起坐车到后坝改茶村豪维雅酒店,到酒店后就休息了,下午陶*就带我们去李*家,之后我们一行八人在一饭馆吃饭后一起回到宾馆商量彩礼钱的事情。最后定下来是80008元,李*告诉我还要有1000元的见面礼。第二天早上,我们把彩礼钱交给了陶*,之后我、闫**、陈**一行四人就到火车站坐火车回河南。3月11日陶*给李*打电话,得知她的父亲摔伤了要回家,之后我经不住劝说就同意让李*回去了。3月13日,我和父亲来贵阳找李*,李*不见面。一直到24日在李*家见一男一女出来,得知他们三天之前才租到这里,然后我们觉得被骗婚了便到派出所报警”。

(四)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赵**供述。

被告人赵**供述证实在2015年2月底3月初时其与“眼镜”、“金花婆娘”、王**准备诈骗陈*甲从河南带来的小伙(闫*),但闫*未看上谢**,没有骗成功。其具体供述的主要内容“有一次是2月底3月初的时候,谢**的“金花婆娘”和王**找到我,要我帮忙找姑娘和他们一起诈骗,我通过“眼镜”找到谢**。之后赵**、“眼镜”、谢**到“金花婆娘”家,看到“金花婆娘”、常**、河南的陈*甲、乐*的小*都在,准备骗河南的两父子。在“金花婆娘”家,谢**和河**伙谈、假装看上了河**伙,河**伙当时给了谢**1200元的见面礼,给了我300元的介绍费。后面陈*甲、小*、河南两父子和老*到老*家歇了一夜,“眼镜”回贵阳。第二天谢**说要去开什么三八妇女表彰大会,晚上老*给我打电话,说谢**不听话,河南两父子不要她,准备回河南了,之后的事情就不知道了”。

2、被告人陈*甲供述。

证实2015年2月26日,自己帮“闫二祝”相亲,老*介绍了二个女子,因“闫二祝”没有相中。后“老*”又将李*介绍给“闫二祝”,“闫二祝”拿了80008元钱作为彩礼钱,其没有参与分钱。具体供述的主要内容“2015年2月27日,我带闫*和他的父亲闫*来到贵阳给闫*找对象。常**在火车站接我们,当天在常**家住了一晚。第二天,常**带我们在平坝找到老*和“眼镜”(自称叫陶*),眼镜还带着他的侄女,老*将这名女的介绍给闫*,但闫*没有看上。第二天,老*又介绍一名叫谢**的女子给闫*,但闫*说谢**年龄比较大,他不喜欢,闫*还给谢**1200元。之后第三天,陶*带一个叫李*女子来常**家,闫*很喜欢,就同意和李*好,当晚陶*和李*就回贵阳了。第二天一早有一名司机开着一辆车到常**家将我们接到一家陶*事先开好的宾馆,彩礼钱谈成80008元,钱是交给陶*和常**的。之后李*跟我和闫*父子回河南,李*在河南呆了几天后就跑了”。

(五)辨认笔录及照片

1、闫*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证实经闫*辨认,从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辨认出赵**、常**、陈*甲是对自己实施诈骗的人。

2、闫春来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证实经闫春来辨认,从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辨认出陈**、常**、赵**是对其子闫*实施诈骗的人。

3、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证实经陈*甲辨认,诈骗闫*的现场位于贵阳市云岩区茶山村豪维雅商务酒店。

二、2015年3月初,被告人陈*甲与常**通过电话联系,准备带领河南籍被害人刘*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相亲。后常**邀约被告人赵**、尤*、宴**(另案处理)、陶**(另案处理)预谋对刘*实施婚姻诈骗,由尤*充当陶**的父亲,晏**当陶**的舅妈,赵**、常**为介绍人将陶**介绍给刘*。同年3月14日,陈*甲将刘*带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与陶**相亲。双方见面后,陶**假装相中刘*,骗取刘*彩礼钱80008元。所得现金由赵**等人私分,其中赵**分的8400元,常**、尤*、宴**各分得8200元,陶**分的35000元,陈*甲分得12000元。相亲结束后,给予陈*甲2000元红包作为感谢费。3月20日,陶**在与刘*等人乘火车回河南的途中趁机逃跑。

同时查明,被告人赵**、尤*所得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证实被害人刘*2015年3月24日21时24分向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报案,称赵**、陶**、马*、陈**等人使用婚姻诈骗方式诈骗其80008元,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2015年3月24日受理并于2015年3月25日对刘*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证实公安机关从赵**扣押居民户口簿五本(户主两本为郭**、两本为宴毓英、一本为陈云芝)、中国邮政储蓄卡一张、手机一部(蓝色)、笔记本一本(红色外壳)、协议书一份、中**通入网登记单四张、贵州省地方税务发票一张、人民币8500元;从尤某处扣押人民币8200元;从陈*甲处扣押人民640元、手机两部、银行卡三张(邮政银行l张,中**行2张),身份证一张(陈*甲)、保证书一份、借条及借条复印件九份,存取款记录凭证7张、火车票、长途客运票3张,电话记录表2个、号码记录纸片12张。

发还清单

证实公安机关向刘*发还在赵**、尤某处扣押的人民币16700元。

平坝**发旅社住宿登记

证实2015年3月17日,马*等人在顺发旅社住宿。

5、取款凭证

证实刘*的银行卡于20l5年3月8日在中国邮**山南路支行取款77000元,手续费50元。

7、领条

证实宋**领回陈**的随身物品包包1个,现金64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陈*乙证言

证实其与其儿子刘*被马**、陈**、老*、还有跟老*一起的老*、小**及小**的父亲、舅妈等人以帮刘*介绍老婆的方式诈骗了80008元的彩礼钱。其证言的主要内容“今年正月初四,马**来我家说要给我儿找老婆……,正月24,我、我儿子刘*、马*、陈**(兰)一起坐车来贵阳,正月26日下午到贵阳,是老*、老*、小**的父亲、舅妈接的我们。……我们在平坝顺丰旅馆开了二个房间,在住的第二天早上,陈**就主动提彩礼钱的事情,经过谈以后,我当场答应给80008元的彩礼钱。答应后,我就叫我女儿汇给我77000元,钱是汇在刘*的邮政银行卡上,当天下午就把钱取出来,带着钱坐车到小**家,在小**家吃完晚饭后我们把彩礼钱交给小**的父亲后坐车回旅馆。第二天,我和儿子、小**、马**、陈**坐火车回河南,快到湖北荆门的时候,发现小**没有在火车上,就从荆门返回平坝,去小**家找她父母,但小**父亲的儿子说他父亲没有女儿,所以我们才知道被骗了”。“除了80008元外,给了陈**2000元,给了老*、小**的舅妈、老*每人500元”。

2、证人马*的证言

证实2015年3月15日,马*为给刘*介绍媳妇和刘*、刘*的母亲、陈**一行四人从河南到贵州,被“老*”、“老常”等骗了刘*的彩礼钱80008元。其证言的主要内容“2015年3月15日,我为给刘*介绍媳妇和刘*、刘*的母亲、陈**一行四人从河南到贯州,到达贵阳火车站之后,“老*”、“老常”还有一个自己不认识的女的一起来接我们,并带我们到火车站附近的一家旅馆住下.第二天,一名女孩子就来旅馆找到我们,“老*”跟“宝兰”说这个女孩子就是要介绍给“小三”的女孩子,……后双方都相中对方,并商量好80008元钱的彩礼钱,在旅馆里“小三”的母亲又给,“老*”、“老常”、女孩的“舅妈”每个人500元钱的红包。第二天早上6点钟左右,马*和“宝兰”、介绍的女孩子、“小三”以及“小三”的母亲五个人坐火车准备回河南,快到湖北荆门的时候,就发现那个女孩子不见了。我自己就是因为受刘**委托,帮助小三找媳妇,并没有诈骗,也没有分到钱”。

(三)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刘*陈述。

证实20l5年3月18日被七个人用介绍对象付彩礼钱的方式诈骗80008元钱。参与诈骗的人有陈**、马*、陶**、老*、一名手残疾50岁左右的男子、一名自称是陶**的父亲男子、一名自称是陶**的舅妈。其主要陈述的内容“2015年2月的时候,马*来我家说要给我介绍媳妇。2015年3月15日凌晨我、我母亲陈**、马*、陈**从河南坐火车来贵阳。3月16日22时左右到的贵阳,是一名手残疾的男子、女方的父亲、女方的舅妈在火车站接的我们。在车站附近一宾馆入住。2015年3月17日上午9时左右,我在宾馆见到了女方陶**。当天下午一起坐车来到平坝县城。我们在平坝顺风旅社开了二个房间。2015年3月18日10时左右,我们在顺风旅社谈彩礼钱的事情,商量后我母亲答应拿80008元作为彩礼钱。当天下午我在平坝邮政银行卡取了77000元,在招商银行卡上取了5000元,取完钱后,陈**给我妈要2000元介绍费,到了16时左右,老*叫了二辆出租车带我们到乐平镇的一个村庄,吃完饭后,我母亲把80008元彩礼钱给了陶**的父亲,陶**的父亲数了以后,拿了35000元给陶**。第二天我们坐火车回河南,在20日凌晨的时候我发现陶**不见了,当时我就发现被骗了”。

(四)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赵**的供述

证实其伙同常**、尤*、晏**、陶**、陈**等人以介绍婚姻的方式骗取刘*现金80008元,其分得8400元。其供述的主要内容“2015年3月16日上午11时左右,“老*”带着一个60岁左右名叫“老尤”的老头来找我,当时六枝的“晏幺妹”也在家中。“老*”称有一个河南省女的打电话跟他联系过,有个河南的小伙想到平坝这边来找一个媳妇。老*问我有姑娘没有,大家可以一起搞点钱用。“晏幺妹”说有一个24岁结过婚的叫“小*”的姑娘可以介绍给这个小伙,之后四个人一起到贵阳接这个河南小伙,与小伙一起来的还有他的母亲、一个约50岁的妇女和一个约50岁的男的。第二天,“晏幺妹”将“小*”约到旅馆来,河南来的小伙最终决定选择“小*”,并商量好了80008元的彩礼钱。骗得的彩礼钱后小*分得35000元,自己分得8400元,“老*”分得8200元,“老尤”分得8200元,“晏幺妹”分得8200元。钱是常**主持分的,陈**的12000元常**亲自在尤*家拿给陈**的,陈**当时手中拿有一个黑色的女士提包,那12000元现金是被陈**放在她手中的提包带走的”。

2、被告人陈*甲供述

证实其知道常**等人帮人介绍对象目的就是骗彩礼钱,后仍带刘*来平坝相亲,被赵**等人骗取刘*彩礼钱80008元。其供述的主要内容“2015年3月14日凌晨1点l3分,自己和马*带“小*”和“小*”的妈妈到贵阳准备给“小*”介绍媳妇,3月15日晚上22点到达贵阳之后有常**、“老*”、陶**她父亲和舅妈来接,之后住在贵阳火车站附近的一家旅社里面,第二天到达平坝后见到了陶**本人,陶**表示愿意嫁到河南去,18日上午双方就谈彩礼钱,最后商量决定80008元钱作为彩礼钱,19日上午陶**、“小*”及“小*”的母亲、马*和自己就乘车回河南,20日凌晨2点钟左右就在火车上发现陶**不见了。我和老*是在2014年10月在昆明火车站认识的,老*说今后如果我老家河南那边有没结婚的男人,可以介绍到贵州来,他在贵州这边可以介绍女人过去,意思就是骗婚。老*曾经给我12000元,但我当时没要”。

3、被告人尤*供述

证实其与赵**、常**等人以介绍婚姻为由骗取刘*现金80008元,其分得8200元。其供述的主要内容“20l5年3月l5日下午五点左右,常**找到我说需要我冒充一个姓陶姑娘的父亲,把姑娘介绍给人家当媳妇,事情成功后得到的钱四人平分。开始我没有同意,后面听说如果成功,可以有万把块钱,就同意了。后我冒充姓陶女子的父亲,姓晏的女子冒充姓陶女子的舅妈,“老*”和常**当介绍人,大家商量好之后于当天晚上9点多钟在贵阳火车站接到从河南来的四个人,两男两女,其中一男一女是母子关系,另一男一女是对方的介绍人。第二天,姓陶的姑娘来了,假装看上对方,同意跟这名男子在一起,后来双方商量以80008元钱作为彩礼钱,收到钱后自己当场就拿了35000元钱给姓陶的姑娘。其余的被分了,我和常**、姓宴的女子一人分得8200元,老*分得8400元,河南的女介绍人分得12000元。第二天早上7点钟左右,姓陶的姑娘就与河南的四人到尧南客车站坐车走了。2015年3月22日凌晨1点11分时,“老*”打电话给我,称姓陶的姑娘跑了,让我躲远点”。

(五)辨认笔录及照片

1、刘*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证实经刘*辨认,从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辨认出马*、陈**、赵**、常**、尤*、晏**是对其实施诈骗的人。

2、陈**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证实经陈*乙辨认,从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辨认出陈*甲、尤*、常**、赵**、马*、晏**是对刘*实施诈骗的人。

3、陈**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证实经陈*甲辨认,从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辨认出晏**、尤*、赵**、马*、常**是对刘*实施诈骗的人。

赵**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证实经赵**辨认,从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辨认出马*、常**、尤*、陈**、晏**是一起实施诈骗的人。

尤*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证实经尤*辨认,从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辨认出马*、陈**、晏**、常**、赵**是一起实施诈骗的人。

马*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证实经马*辨认,从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辨认出尤*、常**、宴**、赵**、陈*甲是对刘*实施诈骗的人。

8、赵**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证实经赵**辨认,其伙同他人实施诈骗的现场位于平坝南街昌盛旅社、外环路赵**的出租屋、杨**发旅社、乐平镇大尧村一组尤*家。

9、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证实经陈*甲辨认,伙同“老常”、“眼镜”以婚姻诈骗的方式诈骗刘*的现场位于乐平镇大尧村尤某家、赵**的出租屋、杨**发旅社。

10、尤*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证实经尤*辨认,伙同老常、老*等人诈骗河南小伙彩礼钱的地点位于乐平镇大尧村自己家、杨**发旅社、外环路赵**出租屋。

11、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证实经马*辨认,小*被骗了80008元钱的地点在平坝乐平镇大尧村尤某家,同时商量的地点还有赵**的出租屋、顺发旅社。

12、刘*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证实经刘*辨认,其取款77000元的现场在平坝邮政局,交付80008元彩礼的现场在乐平镇大尧村一组尤*家,谈彩礼的地方在顺发旅社,中途经过的地方是赵**的出租屋。

13、陈某乙辨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证实经陈*乙辨认,交付彩礼钱的地点位于乐平镇大尧村一组尤*家。

(六)视听资料

监控视频光盘:

证实陈**、常**等人在顺发旅社出入。

本案其他证据

1、到案经过。

证实平坝公安局根据线索在平**办事处外环路赵**的出租屋抓获陈**、马*。当日晚将赵**、尤*传唤到平坝公安局接受调查。

2、人口信息。

证实赵**出生于1940年11月5日,尤某出生于1952年4月28日,陈**出生1963年5月17日出生。

3、拘留证。

证实被告人赵**、陈**、尤*于2015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

4.南阳市公安局蒲山派出所证明。

证实陈*甲在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

5、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2010)平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

证实2010年12月7日赵**因犯诈骗罪被平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6、通话记录(光盘数据)。

证实陈*甲与尤*于2015年3月9日至3月24日期间有多次通话记录。陈*甲与常堂忠于2014年12月6日至2015年3月23日期间有多次通话记录。陈*甲与宴**于2015年3月20日期间有多次通话记录。陈*甲与赵**于2015年3月24日期间有多次通话记录。

本院认为

综上以上证据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三被告人的人口信息、通话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住宿登记、银行取款凭证、刑事判决书,证人陈**、马*、闫**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闫*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的事实与被告人赵**、陈**、尤*的供述相互印证,以形成完备的证据体系,被告人赵**、陈**、尤*利用介绍婚姻的方式进行诈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陈**、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介绍婚姻为名,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7日,诈骗闫*80008元的事实,因闫*未相中被告人赵**、尤*介绍的对象,诈骗行为未得逞,故应当认定为被告人赵**、尤*犯罪未遂。关于被告人陈**的辩护人提出的认定陈**构成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明知赵**、尤*等人介绍婚姻是为了骗取钱财,而在其中积极参与的事实有证人被告人赵**、尤*及其本人的供述相互印证。故对辩护人关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量刑,被告人赵**参与诈骗二起,其中既遂一起,诈骗金额80008元,数额巨大,未遂一起。在共同犯罪中,由于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尚未归案,尚无法认定被告人赵**系本案主犯,但应当依据被告人赵**参与本案的事实及作用对其处予以刑罚。被告人赵**曾因犯诈骗罪被刑事处罚,有前科情节,在本案中积极参与、主动联系、提供场所,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在归案后如实陈述事实,所得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尤*参与诈骗一起,诈骗金额80008元,数额巨大,在犯罪过程中,但所起作用处于次要和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尤*在归案后如实陈述事实,所得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甲参与诈骗二起,其中既遂一起,诈骗金额80008元,数额巨大,未遂一起。在共同犯罪中其所起作用处于次要和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陈*甲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以及南阳**司法局出具的评估意见,对被告人陈*甲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关于陈*甲的辩护人提出的陈*甲主观恶性较小、是初犯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希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

二、被告人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

三、被告人陈*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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