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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与被告南阳市淯**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南阳市淯**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4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小林自愿撤诉,且被告不予反诉,原告杨小林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小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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