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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仵*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诉被告仵*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被告仵*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国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以民间风俗举办了婚礼,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仵*乙,××××年××月××日生育儿子仵*丙。婚后发现二人性格不合,现双方实在无法再继续生活。自婚后至今,双方曾共同挣钱买了两台挖机,一辆五菱汽车。要求判令女儿仵*乙由原告抚养,儿子仵*丙由被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仵*甲辩称,一、原告所述与事实部分不符。二、同意同原告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和债务,现在欠外债28万多元,五菱汽车是被告个人借钱所购,与原告无关。三、两个孩子应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支付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按民间习俗举办了婚礼,并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仵*乙,××××年××月××日生育儿子仵*丙。2015年3月6日,被告仵*甲向其叔仵康*借款2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表示,对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自愿放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口本、出生证、借条、客户回单、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依法应予解除。原、被告所生育二子女,女儿仵*乙应由原告抚养,儿子仵*丙应由被告抚养为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表示,对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自愿放弃,应予准许。被告仵*甲向其叔仵康*所借200000元,因被告仵*甲未提供此款用于原、被告共同生产、生活的相关证据,此债务属被告仵*甲的个人债务。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女儿仵*乙由原告吕*抚养,儿子仵*丙由被告仵*甲抚养;

驳回原告吕*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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