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丁、任*戊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丁、任*戊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甲、梁*、任*乙、任*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丙、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人任*丁及辩护人闫国龙、任*戊及辩护人卢**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8日早晨5时许,因家庭纠纷,被告人任*丁在李楼乡张**行政村双楼村南头公里处,持木棍将被害人任*甲左上肢、梁*手腕处打伤,经法医鉴定任*甲伤情为轻伤二级,梁*伤情属轻微伤;2015年06月12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任*丁、任*戊等人在李楼乡张**行政村双楼村任*庚家西北角处,因家庭纠纷,与其堂兄弟任*丙、任*乙双方发生争吵后,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任*丙、任*乙和任*戊、任*丁双方均被打伤,经鉴定任*丙伤情为轻伤一级,任*乙伤情为轻伤二级。任*丁、任*戊伤情属轻微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任*丁、任*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甲、梁*、任*乙、任*丙诉称应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30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任**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其当时不在现场,第二起犯罪中,被害人任*丙的伤系任*乙误伤,被害人任*乙的轻伤是自己原来的旧伤。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任*戊辩称,被害人任*丙的伤系任*乙误伤,被害人任*乙的轻伤是自己原来的旧伤。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8日早晨5时许,因家庭纠纷,被告人任*丁在李楼乡张**行政村双楼村南头公里处,持木棍将被害人任*甲左上肢、梁*手腕处打伤,经法医鉴定,任*甲伤情为轻伤二级,梁*伤情属轻微伤。任*甲住院治疗十四天,花费医疗费5074.22元,梁*住院治疗七天,花费医疗费1610.45元;2015年06月12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任*丁、任*戊等人在李楼乡张**行政村双楼村任*庚家西北角处,因家庭纠纷,与其堂兄弟任*丙、任*乙双方发生争吵后,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任*丙、任*乙和任*戊、任*丁双方均被打伤,经鉴定,任*丙伤情为轻伤一级,任*乙伤情为轻伤二级。任*丙住院治疗十九天,花费医疗费41050.84元。任*乙住院治疗十八天,花费医疗费17661.20元。任*丁、任*戊伤情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任*丁供述,2015年6月8日早晨,我在家里睡觉(我那天夜里两点才到家),听到外边有人叫我哥的小名艳坤,听到后我就起来了,我哥和我叔任*己都起来了,起来之后,我就去开门,刚开开门就看到有个斧子朝我头上劈了过来,我用手一档,劈到我的左手上了,左手大拇指部位疼,肿起来了。当时我叔、我哥都在我身后站着,任*乙看到之后就跑了,我们也没有追,就报警了。2015年6月12日中午吃过饭后,我哥任*戊说要去地里看花生,他就去了,我也跟着去了,我哥走到我家房子后面遇到任*丙,任*丙开着农用三轮车,任*丙看到我哥之后就从车上下来了,拿着铁锨,腰里背着斧子。任*丙就从背后拿出来一把斧子,去劈我哥,铁锨不知道弄哪里去了,任*丙用斧子劈我哥脑正中间了。我看到此种情况赶快去拉开,这时任*乙从北边拿着斧子来了,拿着斧子去劈我哥,没有劈住我哥,劈到任*丙头上了,劈到任*丙头上之后,转身来劈我,劈到我后脑勺上了,同时任*丙斧子被夺过来了,任*戊夺过任*丙的斧子后随手把斧子扔一边地上了,然后任*丙就用铁锨拍我哥,后来任*戊把铁锨也夺过来了,再后来我就晕了。等我清醒时,我看到任*丙、任*乙和任*乙的母亲、任*乙的妻子在村北头的地里,任*乙手里拿着斧子在北面站着,我就拿手机拍照,任*丙看到我拿手机拍照了就把任*乙手里的斧子夺过来了,后来派出所的就来了,叫我们回屋里了。任*丙砍住我哥了,任*乙砍住我了。任*乙没有砍住我哥,在任*乙砍我哥时,砍到任*丙头上了,后来任*乙砍我后脑勺上一斧子。在把我打晕之前来两辆摩托车,一个摩托车上三个人拿着砍刀,骑摩托车来的人在打架时拿着砍刀追我,我回家了,回家之后就把门锁上了。还有一辆白色的丰田轿车(越野式的),在没有打架之前丰田轿车上的人把斧子送给任*丙和任*乙之后就往北走了,打架时没有在现场。打架时任*乙的母亲和妻子在现场,还鼓励着让打,要打死我。任*乙的母亲还用砖头砸我和我哥,我叔任*己了;

2、被告人任*戊供述,2015年6月5日、6日我记不清了,我和我母亲在南地里等着收麦,任陆军家的麦*不完了,我帮他们拉了一车,走的时候遇到任*甲及其家人,任*甲在路上捡东西,我按气笛,他们跟没有听见一样,我看他不让路,我就从路边绕过去了,任*甲在后面追我,我没有理他,任*甲就回去找我妈去了,要打我妈,没有打,别人拦着了,然后任*甲又去找我,任*甲找到我就开始骂我,后来派出所的去了,派出所说说就不骂了,然后派出所的走了,派出所走之后,任*乙骑着摩托车拿着刀子追我,我妈把我锁任有母亲家里了。2015年6月8日早晨,我在家中,任*乙拿着劈柴的大斧子,到我家中,当时我家的门没有开,任*乙敲一下门,我弟弟任*丁就去开门,开门之后,我看到任*乙拿着斧子去劈我兄弟,任*乙的斧子有1米长左右,是以前劈柴的斧子。斧子砸到我兄弟的手指(具体哪个手指我记不清了),后来任*乙看到我和我叔任*己都在家里面就跑了,我和我兄弟我叔也没有追,不知道任*乙往哪个方向跑了,我们就回家了,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就到我们家中来了,叫我们到派出所作笔录了。2015年6月12日吃过中午饭后,我去地里看花生,我从家里出来走到我家房屋西北角的路遇到任*乙,任*丙(当时任*乙和任*丙在一起),任*乙、任*丙看到我之后,就上来打我,任*丙拿着斧子,任*乙拿着铁锨,任*丙用斧子砸到我头上一下我就抓着他的斧子了,把斧子从任*丙的手里夺过来了,把任*丙的斧子夺过来之后,我就一直拿着斧子,后来打架被拉开之后,我把斧子给我叔任*己了,任*己拿着斧子砍人没有我不知道。后来任*己把斧子给派出所了。我不知道任*丙的斧子从哪里拿过来的。当时任*乙从停在旁边的三轮车上拿了一把斧子,也来砸我,砸我背部一下,左侧肋骨部一下,这时我弟弟任*丁到现场,就拉我,把我往南边拉了,我小*也到现场了,我小*就推着任*乙、任*丙不让他们再打我和我弟弟任*丁,后来就不打了。当时被拉开之后,我头上有伤,脸上都是血,右手个胳膊右手拇指,背部、左侧肋骨部、右侧肋骨部有划痕,任*丁头部有伤,我小*任*己耳朵冒血了(具体哪个耳朵记不清了)任*乙、任*丙身上有没有伤我没有看到。任*乙和任*丙在北边站着,我们在南边我家门口站着,于是我们就报警了,后来从南边来了三辆摩托车,摩托车上的人拿着砍刀,我和我兄弟任*丁,我小*任*己就回家了,等派出所的人来。我没有看到任*乙从哪里拿的铁锨,我看到他时他手里已经拿着铁锨了,后来不知道铁锨弄哪里去了,我头上的伤是任*丙用斧子砍的,左侧肋骨部,背上的伤是任*乙用斧子砸的。打架时我不知道还有没有其他人在现场,只知道当时有我,我兄弟任*丁、任*丙、任*乙,我叔任*己,任*乙的母亲。打架结束后,任*乙、任*丙、任*乙妻子、任*乙的母亲都在北边站着;

3、被害人任*甲陈述,2015年6月8日早晨5点多钟,在俺庄东南有个变压器东边十五米左右的那个位置,任*丁用木棍打的我,打住我的左胳膊和头部了,我的左胳膊拍照断了四截。他打了我以后,把木棍往摩托车后座上一插,正西跑了。当时就我和我媳妇梁*两人,我们上地看,碰到任*丁从南边过来,任*丁把摩托车一放,下车就开始打,当时地里就没有人。我被打倒后,我闺女也上地,看到我把搀回家了,走到大街上,看到任*丁的父亲任*庚带了一帮人,大概有八九个人在撵我大儿任*乙,我们就赶紧跑回家了;

4、被害人梁*陈述,今天早上(2015年6月8日)5时许,我和任*甲骑电动车去村南地找收割机收麦,我们走到村南头公路上时,任*丁掂根1米多长,有木锨把粗的木棍,站在一辆摩托车前,我们走到他跟前时,任*甲就停下来,问了一句,你是任*丁吗?任*丁也不说话抬手就一棍打在任*甲头顶上,任*甲抬左胳膊护头,伸手想夺任*丁的木棍,但是没有夺过来,就朝后退,摔倒在地上,任*丁掂棍追着任*甲边打边说:“三天以内,把大人小孩给你们弄死了”。任*甲被打了几下我没有看清,头一棍打在任*甲头上,任*甲抬左胳膊护头,任*丁又朝任*甲左胳膊上打了几下,我捞任*丁时,任*丁朝我右手脖打了一棍,朝我头上打了三四拳,又朝我胸口上跺了一脚,把我跺倒地上了。任*甲赶紧从地上爬起来朝村里跑了,任*丁就骑摩托车朝西走了,走时把木棍带走了。我们两家以前因为家务事打过架,那次打架任*丁用刀把任*甲砍成重伤,被公安机关抓起来了,也不知道啥时间出来的。2015年6月12日下午大概2点多时,我与任*丙,任*乙在我北边地里浇水回来,任*丙开着我们的大逢车,我在车的后面跟着,任*乙开着我们的三轮电车在后面地里的,我和任*丙先走的,任*丙开着车拉着我走到我村刘*的屋后西北角处,任*己在前面,任*庚,任*戊,任*丁在后面,并且手里都拿有东西,具体谁拿的啥我记不清了,他们四个人跑到我们车跟前,任*丁拿着斧子先朝任*丙头上砍了两下,任*丙当时头上就流血了,我就赶快下车,任*丙就头往一歪,我就上前抱着了海岭,这时任*乙从北边跑过来,任*乙就挽着海岭往北跑,他们四个人在后边撵我们,撵到北边一点,因为海岭淌的血多,我就喊着救命,当时我和海*搀着海岭的时候,任*己用脚朝我的左腿上跺,我的右肩上不知道是打的我现在有伤,任*庚用一个棍朝任*乙右肩上打的,又用棍三右手上打了一棍,我和海*搀着任*丙往北边跑的时候,我一喊救命,他们都拿着东西跑回家了,边走纪坤还喊,我有干爹,我有钱,我有权,我应蹲三月里,我一个月就出来了,我也不知道他干爹是谁,他们走到我大篷车时,他们还把我家的大篷车给砸了,具体怎样砸的我没看,就看到大篷车大灯被砸时,灯炮飞的老高,然后我们就报警了;

5、被害人任*乙陈述,6月8号大概五点多钟,我妹妹任红霞给我打电话讲我父亲被打了,我就赶紧起床,我就上前院了。刚到药铺门口就碰到任*己带着任*丁、任**从东边过来,我就赶紧跑并边跑边喊我媳妇赶紧开门,我跑到家门口,没有开门,我就赶紧往南跑碰到任*庚带着五个人在前方拦我,我又正西往家跑,中间碰到我妹妹,我们便报警了。任*己、任*庚那一帮人也没有再来。2015年6月12日我和我弟弟任*丙、我妈在地里浇水,到下午14时浇完水,我们就收拾好东西回家,我弟弟任*丙开着农用三轮车往村里走,我开着电动车在后面跟着,我弟弟任*丙带着我妈走到任刘建家房子旁边的胡同里时,我听到我弟弟说:“啊,打我的。”我听到后我还犹豫一下,后来仔细一看,我弟弟开着车,车两边各站两个人,任*丁、任*戊在车西边,任*己、任*庚在车的东边,他们四个人开始打我弟弟,他们手里拿的有棍,斧子,我看到后,就把车停下了,往前跑,跑到我弟弟身边时我弟弟已经倒在车东边的地上了,(在我跑着的过程中没有看到他们四个人是怎么打我弟弟的)跑到我弟弟眼前时,我看到我弟弟头部冒血了,在地上趴着,我就赶快去拉我弟弟,在拉我弟弟过程中任*庚用木棍打到我右侧肩膀上面一棍,任*己用棍打我右侧手腕部一棍,我和我母亲把任*丙拉到北边。任*丙头上冒着血,我就喊我妻子给海岭包扎,任*己、任*戊、任*丁、任*庚也没有往北追,后来任*己、任*庚、任*丁、任*戊就回任*庚家了。我看到的是任*己、任*庚拿的棍子,任*丁、任*戊手里拿的什么我没有看清。打架时我没还手,我弟弟还手没有还手我没有看清。当时在现场的有我、我弟、我母亲、我妻子、任*己、任*庚、任*丁和任*戊,其他的人我没有看清。任*己、任*庚、任*丁和任*戊打没打我妻子和我母亲我没有看到,我只顾救我弟弟任*丙的。当时打架结束后,当时我看到我弟弟身上有伤,头冒血,额头上还有个大包,手上有划痕,我右侧肩膀上红肿了,额头上肿了,右手手碗有淤血,任*己、任*庚、任*丁和任*戊身上有伤没有我没有注意。我弟弟的伤具体是谁打我没有看清,我离的远,等我跑到跟前时,我弟弟的头已经冒血了,但是我看到是任*己、任*丁、任*庚和任*戊他们四个人打的我弟弟;

6、被害人任*丙陈述,当时是那天的中午12点左右,因为我没有记时间,我知道是我们在北地地里浇水,浇完水后,收拾东西回去时打的,当时我们家人还没有吃饭,我开着农用三轮车在前面走,三轮车拉着水泵,没有坐人,我哥任*乙开着电动三轮车在后面跟着,电动三轮车上拉着管子,我妈徒步走着,当我走到我村的任刘*房子的西边的路上时,我看到我的大叔任*庚,任*丁在东边站着,任**(任**)我小*任*己在路上站着,我大婶在路上坐着,然后我就把车的档位从二档换到一档,正在换档的时候,任*丁,任**就来打我,当时任*丁手里拿着斧子和棍子,任**右手里拿着棍子,当时任*丁一棍打我头部右侧位置,任**又一棍打我左侧额头部位了,挨两棍后,我就从车上掉下来了,掉到三轮车西侧,这时任*丁就骑到我身上,当时任*丁没有穿上衣,他还说要废了我,我也能听出来是任*丁。我就在任*丁身子下面拱,在我拱的过程中,任*丁用斧子砍到我头部两斧子,砍到我头部右侧了,当时就冒血了,我就拼命的拱,后来我就拱出来了,我站起来就往北跑,在往北路的过程中,任*庚(我大叔)用棍打我右侧肩膀一棍,在我往北跑了几步远时,我妈扶住我了,后来我妈扶着我往北走时,我看到任*己拿着斧子砍我的农用三轮车,任*丁还在旁边站着。后来派出所的就来了。我当时倒在北边的地头处了,我的头上淌着血,其他的人我没有时间顾,没有看清,我看到任*己手里拿的有砖头,没有看清任*庚手里拿东西没有;

7、证人任*庚证言,2015年6月12日下午我在家睡觉,过一会听见我儿子,我媳妇都从外面回来了,我出来一看,看见我大儿子头上流血,身上都是伤,二儿子任*丁头上、耳朵上都流血了,听我母亲说她也被跺几脚,都跺腿上了,打架是在俺家北边不远的南北路上。我儿子任*戊,任*丁,我母亲孙**,我弟弟任*己被打伤了。打架的时候,我不在现场,后来才知道是被任*乙、任**打伤的,具体用啥打的,咋打的我不清楚。打架还是以前的矛盾,我哥任*甲以前打我母亲,我父亲,还打过我,啥也不因为,不顺眼就打我们,现在任*甲的儿子又把我们家人打伤了。后来120就把我两个儿子我母亲孙**、我弟弟任*己拉到郸城**民医院了。任*己腰受伤,具体咋伤的我不清楚。我母亲身上的伤具体谁造成的的不清楚。我到医院后听我两个儿子说有一辆白色的越野车给任*乙任**送斧子,后来还有几个人骑着三辆摩托车手里拿着砍刀过来;

8、证人王*证言,今天(2015年6月12日)下午15时左右,我们在地里浇水,浇完水后,我们就收拾东西从地里回家,我兄弟任*丙开着三轮车从地里回来,从北向南进入我村,我丈夫任*乙开着电动三轮车在任*丙后面,任*丙开着车走到任*丁家房子西北角时,任*丁,任**,我大叔我我小*四个人就在胡同里等着,拦着任*丙的农用三轮车不让过,当时任**、任*丁,大叔,小*手里拿着东西,拿的有棍,抓钩,砖头,斧头,后来任*丙非得过,任*丁说,有种你过过试试,任*丙下了车就往前走,我拦着任*丙不让他上前去,后来又吵了一会,最后,任*丁和任**就开始打任*丙,当时我婆子梁*,我丈夫任*乙都在现场,就去拉,拉一会,后来就都打起来了,我大叔缠着任*乙,我小*和任*丁,任**就打任*丙,我小*手里拿着砖头,任*丁,任**手里拿着长棍,他们三个拼命的打任*丙,把任*丙打倒在地,于是我就报警了,后来我村的一个叫叔的人去拉了,把任*丁,任**和我小*拉开了,我那个叫叔的人把我丈夫和我大叔也拉开了,拉开之后,我就用手护着任*丙,任*乙,不让他们再上前去打,后来我和我婆子我丈夫把任*丙拉到北边的地里了,当时任*丙头部流着血,前额头上有个大包,左胳膊不可以动,没过多大会,任*丙就倒地上了,后来我就回家给任*丙拿了个被子,过一会派出所的就来了。当时打架时有任*丁,任**,大叔,小*,任*丙,任*乙,我婆子,拉架的那个叔,大叔的妻子,和我在现场;

9、证人秦*证言,2015年6月12日下午任**,任某乙和任某丁,任某戊打架时我不知道,后来我儿子和我兄弟任某己打架回来我才知道。当时我在我家西屋里弄麦子,我儿子任某丁,任某戊和我婆兄弟任某己就从外面回来了,当时任某戊脸上都是血,背部红一块,肚子上有一个口子,鼻子冒血了,右胳膊不能动,任某丁的头部有个口子,任某己的右耳朵冒血了,我就出去给他们找医生去了,回来后,派出所就在我家里了,医生来了后就给任某丁,任某戊,任某己处理伤口。我不知道伤是怎么形成的,后来派出所的人来了,我才知道任某丁,任某戊,任某己和任**,任某乙打架打的了。在打架之前,任某己,任某庚,任某戊,任某丁,我的儿媳李**都在家里,吃过饭后,我就和我丈夫回东间里睡觉了,我儿媳上楼上睡觉了,任某己,任某戊,任某丁干什么去了,我不知道,我起来就到西屋里收麦了,后来他们三个就回来了;

10,证人任*己证言,2015年6月12日下午大概3点左右,我们几个在我二哥家里说话的,我侄子任**说,他出去到我村北地看看,任**刚出去,我们在家里听到外面有吵声,我和任*丁先出去看的,到了外面,也就是我二哥的房子西边南北水泥路上,在我二哥房子的西北角处,我看到任*甲的两个儿子和任**要打,并且有四五辆二轮摩托车从南边过来,摩托车上每辆车上两个人,手里拿着刀,刀并且用报纸包着,我看到这个情况,我到跟前去拉,这时还有一辆丰田白色小轿车从东边过来,从车上有人递给了任*甲的儿子任*丙什么东西,当时我没看到是什么,后来任*丙掏出来是斧子,我才知道递的是斧子,递了之后,小轿车就向北走了,摩托四上的人到跟前下了车,也没有打,就向东走了,我到跟前后,我就说让任**回去,我又劝任*丙,任*乙不要打,可不要干傻事,这给人打出事了,可不要犯傻,任*丙和任*乙每人手里拿一把斧子,开始是任*丙自己拿着的,后来给了任*乙一把,我已将任*乙,任*丙两个人都劝着了,这时任*乙的母亲梁*说,给我打,并用手指着我,连我就打着,任*乙的妻子说了一句,不要打咱小叔,我给他们任*乙,任*丙兄弟两说让他们从东边转过去,梁*又说,就从这边过,给我打,说后,梁*先手一个半截砖头朝我耳上砸,我一闪,没砸着,梁*又用一个1米长的木锨把子朝我身上打,我又给她夺了回来,这时任*丙,任*乙与任**,任*丁打了起来,具体如何打的,我没看清,我看到我二嫂秦*抱着任*丁,当时任*丁在地上躺着的,任*丁头上有血,任*丙头上也血,任**也有血,大概打的不到一分钟,我看到他们都有血了,不知道是咋分开不打了,任*丙也倒地上了,头上也冒着血,因我当时腰疼的不能动,后来任**给了我一把斧子和一个铁锨,任**给我说,是他给他们夺回来的,后来我将斧子和铁锨交给了派出所民警,还有砖头,砖头用袋子装着的,我还看到海*手里还拿个斧子,斧子上还有血,海*的妻子把斧子给海*夺回来了,不知道弄哪去了,在梁*打我的时候,我给她夺棍时,我还用手打了她两巴子(朝脸打的),我还说她,有你这当父母的吗?任*丙还用斧子朝我砍,没砍着,碰着了我的右耳朵,右耳朵冒血了,他们把海岭弄到北边去了,我叫任**,任*丁回家了,不让他们出来,后来派出所的就到了;

11、证人张*证言,2015年6月12日下午吃过饭之后我准备去干活,就骑着电动车从我村南往北走走到我村任某庚家门口时看到路上停着一辆农用三轮车,我看到任某庚的两个儿子和任某甲的两个儿子在三轮车北侧打架,打的乱七八糟,都没有拿东西,是用拳头打的,任某己在西边拉,任某甲的妻子手里拿着棍乱打,棍有2米长左右,跟木锨把子那么粗。后来其中有一个人从腰里拿出一把斧子出来乱砍,具体是谁我叫不上名字,我知道是任某甲的儿子(具体是大儿子或是二儿子我认不清),我怕打出大事来了,粘着我了,我就向南走了。

另有郸城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郸城县人民法院(2013)郸少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周口市人民法院(2014)周少刑终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场勘查照片,医疗病历、医疗票据9张65396.71元、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举证,已经法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丁、任**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第二起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及辩护人所辩与所查事实不符,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任某丁、任**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梁*、任**、任某乙医疗费65396.71元、误工费1740元、护理费17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40元、营养费1160元。住院期间的交通费63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其他交通费用,住宿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精神抚慰金,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任某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

二、被告人任*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

三、被告人任某丁、任某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梁*、任**、任某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总计72410.71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梁*、任**、任某丙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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