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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刘*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刘*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诉称,2002年农历7月份,其与被告刘*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举行简单的结婚仪式后便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生育子女。同居期间,被告借原告40000元用于被告儿子结婚,况且被告又与他人同居,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2、原告的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共同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其与原告同居生活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向原告借40000元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与被告刘*于2002年农历7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举行简单的结婚仪式后便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二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生育子女。经庭审举证、质证,原、被告均无个人财产,也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与被告刘*同居生活期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系非法同居关系,且双方没有生育子女,也无财产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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