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明诉被告张**、侯**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兄弟三人,被告张**老大,原告老二,其弟张**老三,因老三张**孤独一人,2012年以前与原告生活在一起;原告于2004年在张**的宅基和自己冲路剩余的宅基地上建五间三层楼房,作为其女儿张**的新房和张**的住所;2010年原告之女张**与张**签订了协议,该房张**可以居住,由张**供养张**,待张**百年之后,张**的住房归张**继承;2012年之后被告将张**接走,张**去世后,被告为张**办理丧事;被告以赡养张**为由把张**生前居住的房屋门锁弄坏,不让原告出租,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房地产,未进行依法登记,属产权不明,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依据不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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