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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x与被告郜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x与被告郜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崔**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x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国龙、被告郜x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农历)8月份相识。2002年(农历)3月27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年4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6月29日,生育一女郜郜x。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吵架、打架。2013年9月份,又因琐事被告及其母再次殴打、虐待原告,原告无奈外出打工两年多,期间被告对原告毫不关心。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所购房屋。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起诉内容与事实不符,事实上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非常好,已经结婚15年,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说的王寨村住房一套,并不是原、被告的共同财产而是被告母亲的财产。如果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也应由被告抚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农历)8月份相识。2002年(农历)3月27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年4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6月29日,生育一女郜郜x(郜妞),现随原告生活。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3年9月份,原、被告又因琐事发生纠纷,原告外出打工,后回娘家居住至今。2009年度,原告与其父同被告及被告之母四人向原告的舅舅王**购买位于王寨村两间三层房屋一套,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该房所占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原告的父亲名下。原告以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长期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双方未能和好,应准予离婚。婚生女郜郜x现随原告生活,应有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负担部分抚养费。原告要求分割房屋,因该房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且该房所占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原告的父亲名下,房屋所有权不完全属于原、被告,该争议暂不予处理,可由共有人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谭x与被告郜x离婚;

二、婚生女郜*x(郜妞)由原告谭x抚养,被告郜x每年负担郜*x抚养费4000元,并于每年的9月1日前支付至郜*x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谭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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