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信x、信x诉被告刘*、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以被告已经返还彩礼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信x、信x对被告刘*、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元由原告信x、信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原告杨**与被告南阳市淯**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陈**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郭**与被告南阳兴**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黄**诉被告曹**、阳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土地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丁、任*戊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孙*与刘*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吕*与仵*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