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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