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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鄢陵县人民法院(2015)鄢*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及其委托代理人崔**,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鄢陵县人民法院(2015)鄢*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鄢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返还上诉人袁保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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