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鄢陵县人民法院(2015)鄢*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及其委托代理人崔**,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鄢陵县人民法院(2015)鄢*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鄢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返还上诉人袁保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