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董**、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禹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83元,减半收取1942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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