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禹州市**有限公司与董**、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董**、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禹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83元,减半收取1942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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