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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1013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诉被告石**、河南万**限公司、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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