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宫*与祁*、孙**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已就上述请求的事项向本院提起诉讼,且在诉讼过程中。现原告再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82元,退还原告宫*。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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