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团结与被告丰城**有限公司、被告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团结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丰城**有限公司、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团结撤回对被告丰城**有限公司、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6元,减半收取1283元,由原告张团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