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昌工**限公司诉被告李**、武*、武**、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东昌工**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东**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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