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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山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强制戒毒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自愿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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