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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广诉叶**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初字第0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尊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本案广告位租赁合同,原审法院确认该合同有效,但同时又认为张*广制作的广告牌有可能造成其房屋的安全隐患而解除该合同,张*广为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制作了广告牌,纠纷发生后又对制作广告牌的材料费用进行了评估,原审法院以该财产仍在张*广手中,没有对张*广的损失作出处理。对上诉人张*广制作广告牌损失的事实,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初字第00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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