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陈**与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郑州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肖*与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姚*与被上诉人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郑**与被上诉人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田**、冉**与被上诉人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苏*刚与被上诉人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