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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郑州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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