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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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与被上诉人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田**、冉**与被上诉人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苏*刚与被上诉人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