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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