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王**与杨*、中华联合财**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姚*与被上诉人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郑**与被上诉人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田**、冉**与被上诉人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苏*刚与被上诉人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