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周**与孟州**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判决书
王**与杨*、中华联合财**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姚*与被上诉人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郑**与被上诉人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田**、冉**与被上诉人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苏*刚与被上诉人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