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中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
陈**与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郑州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与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肖*与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姚*与被上诉人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郑**与被上诉人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田**、冉**与被上诉人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苏*刚与被上诉人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