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1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郑**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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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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