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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