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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挪用公款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乔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4)孟**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乔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所得赃款191.52元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依法处理。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乔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乔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乔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乔某某撤回上诉。

孟州市人民法院(2014)孟**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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