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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凡**、周口市**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凡云*、周口**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凡云超、周口**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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