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凡云*、周口**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凡云超、周口**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