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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程**、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程**、康**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5)唐*一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6年3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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