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工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2)通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2)通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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