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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聂**与被上诉人郑**、原审被告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聂**与被上诉人郑**、原审被告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陈**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搬出位于新密市白寨镇史沟村水泉坡房地号为683-0001-0030的房屋及院落,并赔偿原告房屋损失15000元,要求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新密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陈**、聂**均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包小峰,上诉人聂**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郑**,原审被告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聂**、陈**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均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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