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纪**因与被上诉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纪瑞英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纪*英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纪**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