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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纪*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纪**因与被上诉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纪瑞英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纪*英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纪**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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