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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与通许县工业经济发展局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张**、张**与原审被告通许县工业经济发展局(2010年,通许县工业经济发展局职能划入通许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6日作出(2005)通民初字第1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本案在再审诉讼中,原审原告张**、张**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张**、张**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该申请又不违反国家、公共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05)通民初字第1733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张**、张**撤回对通许县工业经济发展局(现通许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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