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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吴**因与申请再审人鹤壁**程公司、河南金**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吴**因与申请再审人鹤壁**程公司(以下简称市**司)、河南金**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鹤民一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0461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市**司、金**司的委托代理人钱**、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0)鹤民一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及淇*区人民法院(2009)淇*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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