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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鹤壁市**理有限公司、河**力公司鹤壁供电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鹤壁**理有限公司、河**力公司鹤壁供电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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