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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及其辩护人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0日,被告人董**利用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以做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李*现金18万元。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董**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董**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董**诈骗数额虽大,但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0日,被告人董**利用伪造的房产证做抵押,以做生意为由向被害人李*借现金18万元,到期后一直推脱不还,后被李*等人带至公安机关。案发后,被告人董**家人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的供述证实,其办了一张假房产证作抵押,于2011年5月10日通过王**介绍在市第六人民医院向李*借18万元,因借钱时没有任何手续,就打了一个40万元的借据,借款期限一个月,所借得钱用于还债和消费了。

2、被害人李*的陈述证实,2011年5月10日,董**通过“王四”给其联系借钱,其让司机吴**借给董**18万元,后吴**将董**写的40万元的借条、借款协议和一个房产证给了其。还款期限到后,董**不还钱也找不到人,其到房产局询问得知该房产证为假证。后其找到董**并把他送到公安机关。

3、证人王*某(又名王*)的证言证实,2011年5月10日,王*二的朋友董**想利用房产证做抵押借20万元,其联系李*说向他借钱的事儿,其不知道董**抵押的房产证是假的

4、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5月10日,李*让其去市第六人民医院借给董**钱,说是借给他20万元,但扣了2万元利息。董**打了一张40万元的借条、写了借款协议,并拿了一个房产证。李*从外地回来后其将这些手续给了他,后一直找不到董**,去房产局询问得知该房产证为假证。

5、被告人董好琪书写的借据、借款协议、假房产证、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能够印证本案事实。

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董好琪均无异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好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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