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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5)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唐*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书,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乔*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乔*甲不服,提出上诉,南阳**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南刑一终字第00275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甲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6日,南阳国**有限公司和镇平**限公司签订协议,联合开发唐河县马**城商住楼。2013年12月14日,被告人乔*甲以安阳建**责任公司的名义与镇平**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承建该商住楼。2013年12月27日,乔*甲将该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给信阳市潢川县李*甲,李*甲又将工程基础主体施工劳务转包给潢川县刘**,由刘**具体负责现场160余名工人的施工作业。2014年11月,因乔*甲无资金垫资供料,导致工地停工。停工后,工地工人多次找乔*甲讨要工资,乔*甲避而不见。

2014年12月3日,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福海花城项目部发出**人社监令字(2014)第129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于7日内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在工地上负责现场工作的乔*甲堂哥乔*乙将此情况告知乔*甲,乔*甲闻讯后藏匿。2014年12月17日,唐河县人社局将该案移送唐河县公安局处理。

2015年1月5日,唐河县公安局将乔*甲抓获。2015年4月7日,乔*甲与农民工代表达成还款计划,除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230万元,保证于2015年5月3日支付190万元。截止目前,乔*甲仍未履行该协议。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乔**的供述、被害人刘**、陈**、刘**、陈**、王**、李**等人的陈述、证人邓某某、杨某某、董某某、李*甲、乔**、魏某某、王**等人的证言、出示了唐河县人社局出具的涉嫌犯罪案件移交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福**城联合开发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建筑工地四项劳务分包合同、唐河县马振扶乡政府出具的支付农民工资的数额证明、还款协议等书证,根据以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乔*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希望法庭能让其早日出狱,从而为其筹集资金与农民工兑付拖欠的工资。

辩护人王**对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持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乔*甲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2)乔*甲归案后已通过开发商支付给工人工资230万元;(3)农民工代表李**、刘*乙及相关单位均要求法院对乔*甲从轻处罚,早日让乔*甲出狱筹集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综上观点,建议法庭对乔*甲适用缓刑或处以较轻的刑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6日,南阳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和镇平**限公司(法人代表魏**)签订了对位于唐**河油田和桐柏县所辖250亩商业用地进行社区商品住宅联合开发“福海花城”协议书。2013年12月14日,被告人乔*甲以安阳建**责任公司的名义与镇平**限公司签订了承建双河“福海花城”商住楼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协议约定包工包料,地下1层,地上23层,工程无预付款,合同暂定总价款4000万元。2013年12月27日,乔*甲将该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给信阳市潢川县双柳树镇彭畈村村民李**。李**又将工程基础施工、主体施工劳务分包给潢川县付店镇路口村村民刘**,由刘**具体负责招收工人组织对工程基础主体施工作业。2014年11月,工程施工到第十层时,因乔*甲无资金垫付停止供料,导致工程停工。停工后,工地工人多次找乔*甲讨要工资,乔*甲避而不见。2014年12月3日,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福海花城项目部发出**人社监令字(2014)第129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于7日内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在工地上负责现场工作的乔*甲堂哥乔*乙将此情况告知乔*甲,乔*甲闻讯后予以藏匿,采用变换联系电话、躲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未在指令书规定期限内支付工人工资。2014年12月17日,唐河县人社局将该案移送唐河县公安局查处。唐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于2015年1月5日在南阳市防爆厂附近将乔*甲抓获。后“福海花城”项目开发商支付农民工工资230万元。2015年4月7日,乔*甲与李**达成还款计划,已支付给农民工工资230万元,双方表示认可,魏某某与乔*甲给李**打欠条19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双方结算后于2015年5月17日结清。乔*甲逾期未履行该协议。造成工人上访索要工资。截止目前,该工程仍在停工。经南阳市建兴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实地测算,该楼主体实际完工面积16825.64平方米(不包括筏板和未完工的第十层的工程量)。乔*甲尚欠百万余元工程劳务费未支付。

本案在重审期间,被告人乔**的亲属为农民工支付工资70000元,农民工代表要求法庭对乔**从轻判处,让其早出狱筹集资金尽快支付农民工工资。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害人刘**、陈**、刘**、陈**、王**、李**等人的陈述、证人邓某某、杨某某、董某某、李*甲、乔*乙、魏某某、王**等人的证言、出示了唐河县人社局出具的涉嫌犯罪案件移交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福**城联合开发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建筑工地四项劳务分包合同、唐河县马振扶乡政府出具的支付农民工资的数额证明、还款协议等书证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甲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甲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乔*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通过开发商已支付农民工工资230万元,且在重审期间,乔*甲的亲属又为农民工支付了70000元工资,农民工代表也要求法庭对乔*甲从轻判处,让其早日出狱筹集资金尽快支付农民工工资。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可对被告人乔*甲从轻处罚。为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和社会效果,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乔*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14日至2018年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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