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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与屈**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屈**诉被告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被告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系兄弟(叔伯兄弟)关系。原告的父亲去世时在七里岗惠沟村一组遗留有房屋上房四间,厨房一间,为水泥和砖及楼板结构(今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仍登记在原告父母名下)的房院。由于原告一家在外地工作,该房屋1991年至2007年处于闲置状态,后来屈**办幼儿园有偿使用。2013年5月14日原告听说被告讲其购买了原告父母的房子,原告回到老家,村委队干部屈**说屈**和屈**的房拆迁后都领过补偿了,该房屋如果列入政府修路拆迁范围,拆迁时会通知原告。原告发现被告私自又在原告的院内及房顶建盖500多平方米的房子,原告嘱咐被告登记拆迁时一定要通知原告,2013年9月12日原告打电话问被告拆迁时间被告说没定时间。2015年4月5日原告回老家发现父母的房被拆掉近一年了,屈**将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并领取了该房屋的补偿款,原告找被告要求退还补偿款,被告置之不理。2015年4月27日惠沟村委王书记和惠沟村高村长对返还款项事宜进行了调解,但没有成功。原告作为父母房产的合法继承人享有继承的权利,被告侵占原告的补偿款已构成不当得利,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不当得利300000元;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父亲屈保定、母亲魏**死亡医学证明书各一份、屈保定房产证复印件一份、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房屋照片四张;2、义马市千**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屈**、屈**、屈**、屈*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3、屈**身份证复印件、放弃遗产声明书各一份,屈**死亡注销证明、遗体火化证明各一份,屈*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独生女证明复印件、放弃继承声明书各一份,屈**身份证复印件、放弃遗产声明书各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屈**已经有偿取得本案诉争下的房屋所有权,因该房屋产生的补偿费用应当归其所有;且该房屋登记在原告父亲名下,原告父亲死后,未留下遗嘱,原告父亲的法定继承人还有原告母亲、原告姐弟,如果按继承财产处置,也不应该由屈**一人起诉。原告的起诉不是事实,原告无权分得包赔款,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无理起诉。

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07年8月17日屈**出具的20000元收据一份;2、幼儿园照片四张;3、新**育局颁发的幼儿园办学许可证一份;4、2015年5月28日新密市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原件一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系叔伯兄弟关系。原告之父屈保定于1991年在密县七里岗惠沟村一组建房屋四间,厨房一间(房产证号:密房权字第000961号,宅基地使用证号:N00057855),1997年4月14日屈保定去世,2000年8月12日原告母亲魏**去世,生前四个子女,分别是屈**、屈**、屈**、屈**(屈**于2013年4月24日去世,屈**独生女为屈*)。2007年8月17日原告兄弟屈**(已病故)向被告屈**出具收据一份,该收据注明:今收到屈**买屈**、屈**老家自建房一套,现款20000元。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屈**帮屈**搬家后一个月内,通知屈**到义马收取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收款人屈**,落款时间2007年8月17日。屈**将该房屋交付给被告,被告将房屋进行维修、加盖,后该房屋被拆迁,被告领取了房屋拆迁补偿款。原告屈**认为其作为父母房产的合法继承人享有继承的权利,被告屈**侵占了原告的补偿款已构成不当得利,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不当得利300000元;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双方为此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屈**与原告屈**的弟弟屈**签订了房屋及附属物的买卖协议,该房屋系原告父亲屈保定所有的农村宅基地所建房屋,虽然农村宅基地房屋不能买卖,但被告屈**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且房屋已实际交付给了被告屈**。房屋交付后,被告屈**对该房屋进行了修缮、加盖等添附行为,已长达八年之久,原告屈**及其他该房屋的继承人并未表示反对,原告屈**虽然持该房屋的土地证及房产证,但被告屈**对该房屋拆迁补偿享有相应的权利,并不构成不当得利,故对原告屈**请求被告屈**返还不当得利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屈**的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5800元,由原告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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