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省五三农场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再审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第二项超越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且履行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再审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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