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赖*与被告孟*、驻马店**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赖*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赖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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