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伏诉被告河南新**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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