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武诉被告禹州**有限公司、李*、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武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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