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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系父子关系,2010年原告单位集资开发建房,鉴于被告已经20多岁无正当职业,且已经临近成家年龄,原告先后出资21万元购买住房1套,赠与被告,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人一栏填写了被告的名字,该房屋所在小区的房屋产权证目前均未办理,交房款收据中均是原告名字。现要求撤销原告赠与被告的房屋一套;要求被告返还赠与房屋。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赠与合同。被告一直在家中娇生惯养,原告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已28岁,至今一直没有正当的职业,发展至今天不尊重父亲等不当行为,原告应负一定的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9日至2013年3月15日,张**向三门峡市**限责任公司缴纳购买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南二街坊143#楼2单元2层204房屋房款,税款,水电天然气进户费等共计166236元。

2014年8月21日,三门峡市**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1份,载明:“现证明我单位职工张**2010年分得住房一套,位于本市湖滨区黄河路南二街坊143#楼2单元2层204号,房款及其他款项全部由张**交纳,后在张**的多次请求下我单位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将买房更名为张*,由张**代写张*签名并按捺指印,现合同已在市住建局备案显示买方是张*的名字。”该证据加盖三门峡市**限责任公司印章,经办人为李**。

庭审中,张**称本案争议房屋的钥匙在其妻子处,该房子装修完毕,没有人居住。张*对此无异议,但认为房子是自己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原、被告双方父子关系,双方虽然未订立书面的赠与协议,但根据原告将自己全额出资购买的房子的买方变更为被告张*,张*表示接受,该处分财产的行为,符合赠与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双方存在口头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赠与的财产系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其权利的转移应当通过登记,本案房屋并未办理产权登记,且也未实际交付张*使用。现原告要求撤销赠与,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张*并未实际入住该房屋,原告对此予以认可,故其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原告张**与被告张*之间关于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南二街坊143#楼2单元2层204号房屋的赠与合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应当附上诉费预收票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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