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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乐有限公司与辛三发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乐有限公司诉被告辛三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三门峡**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三门**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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