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新乡**限公司诉东莞市中和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新乡**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乡**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新乡**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为275元由新乡**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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