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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为25元,由原告河南**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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