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吴**诉高*、刘**、梁*、高春江、杜*、张**、河南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吴**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为6900元由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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