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新乡**有限公司、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吴**诉新乡**有限公司、田**、长垣县**有限公司、新乡市**有限公司、河南富**限公司、马**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吴**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为19400元由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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