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红诉被告郭*粮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红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另行解决纠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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