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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676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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