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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占诉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陶*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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